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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民事诉讼法复试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民事诉讼法复试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民事诉讼法复试试题

  招生专业: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方向]复试试题

  考试科目:民事诉讼法学A卷

  一、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每小题10分。共40分。)

  1.人民法院对汽车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参考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

  2.举证责任倒置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负有举证后果责任的原告,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依法由对方当事人被告提供证据,负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仅适用于某些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2)主张人只能提供损害事实,无法提供侵权事实;(3)被告必须对自己所提出的反驳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完不成该举证事实,就要负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哪些情况下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能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参考资料】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如何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论述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每小题30分。共60分。)

  1.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

  【参考答案】(1)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异议。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参考资料】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试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区别。

  【参考答案】(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区别如下:①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一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这种人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人资格参加诉讼。②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

  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③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起诉,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情况,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

  【参考资料】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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