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筹经费法律
硕士研究生(
全日制)协议书
甲方: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乙方:自筹经费
硕士研究生xxx(考生编号:xxxxx)
甲方确定乙方为:法律硕士专业2006年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一、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全程培养费共计
人民币39000
元,由乙方分两年付
清,每学年支付19500元(详见《研究生培养费交费须知》)。第一年于2006年5月25日前付款,如不按期付款,甲方则不发给乙方录取通知书。第二年于2007年8月31日前付款,不按时交费者,不予以注册、不能选课、申请答辩、借阅图书及利用其他教学设施;一学年内交
齐应缴学费,继续学业(推迟一年毕业);一学年内未缴费,做退学处理。提前毕业者一律不退还培养费用。
二、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入学时需将原单位工资关系介绍信(应届生须注
明助学
金发给截止日期)交甲方。甲方按规定给乙方提供普通
奖学金和生活
物质补贴,但不提供公费医疗。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乙方须在入学前自行办妥医疗保险手续,否则不予注册。
三、外地生源及北京市其他单位集体户的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户口转入甲方,北京市非集体户的硕士研究生户口不再转入甲方。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和党团关系,均转至甲方,由甲方负责
管理。培养期间乙方的住宿由甲方负责解决,住宿费用由乙方按甲方住宿标准交纳。
四、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中国人民大学的校规校纪,遵守中国人民大学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手册》的相关规定。如因学生个人原因(疾病、违纪违规等)导致学业非正常终止,甲方不退返乙方已支付的培养费用。
五、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按甲方当年硕士生培养方案进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被授予硕士学位。
六、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在毕业时,按国家政策,自主择业,在规定
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当年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 乙方
2006年5月7日
注:中国人民大学委托各院系盖章。
本协议未终稿协议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动以上任何条款。
签完本协议后,请将协议书原件于2006年5月25日前寄回(或交回)院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