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文专业课-清华大学-2006年民法学真题解析
2006年民法学真题解析
一、解释下列概念(每题4分,共20分)
1、地役权
2、强制缔约
3、债务承担
4、隐私权
5、遗赠抚养协议
二、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每题10分,共70分)
1、试述民事权利的保护
2、谈谈你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
3、谈谈你对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解
4、谈谈共同加害行为
5、谈谈代理权的滥用及其禁止
6、智力成果有哪些主要类型?
7、谈谈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三、你如何看待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第108条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之间的关系?(20分)
四、试析我国法上的监护人责任。(20分)
五、案例分析。(20分)
1997年10月16日,甲公司、乙公司与某城市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10月16日至1998年4月20日,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九点二四,逾期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城市合作信用联社依约向甲公司、乙公司提供了借款。
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乙公司为履行换款义务,城市信用合作联社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于1998年11月2日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内容为:甲公司、乙公司支付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67095.75元,于1999年2月18日前付清,甲与乙互负连带责任,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甲乙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换款义务,城市信用合作联社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市中院自1999年7月22日起至2003年3月10日止先后十八次执行丙的财产计76.7万元。该款项中丙公司提供的被执行凭据中有一张5000元的收条是评估单位受取得房屋评估、公告等费用。该市中院在执行于2000年4月17日,同年9月21日又先后查封丙公司14套楼房36个月,该14套房屋在法院执行丙公司款项后被解封,并未被拍卖、变卖,给丙公司造成15.12万元的经济损失。
丙公司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乙偿还代偿金76.7万元、利息及经济损失15.12万元。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甲乙两公司支付丙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76.7万元,利息7677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9年7月22日起到2003年4月15日止分段计算),二、甲乙赔偿丙因被查封14套房屋的经济损失1512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后十日内付清。
甲乙两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
一、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丙的款项不能作为丙行使代偿权的依据,可以作为确定代偿范围证据的只能是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开具的收回贷款凭证。
二、
原审判决甲乙两公司赔偿丙被查封房屋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问本案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