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专业课论坛

任哥 发表于 2008-1-14 02:06 PM

全国首发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综合课背诵版

  1、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因此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义法治国家的过程。

  2、当代[wiki]中国[/wiki]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wiki]作用[/wiki]有:⑴体现在立法方面有了完备的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遵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⑵体现在[wiki]司法[/wiki]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⑶体现在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⑷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进程。

  【补充】法[wiki]理学[/wiki]流行观点

  1、中国[wiki]古代[/wiki]就有和谐思想,和谐观与和谐思想是古代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一贯模式,凡处理矛盾、纠纷时,莫不抱持"以和为贵"的出发点。和谐,既是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又是古代法律的[wiki]神[/wiki]韵。

  2、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胡锦涛总书记提出: “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坚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律相对于其他实现社会[wiki]管理[/wiki]的方式,如道德、宗教等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全面性、[wiki]程序[/wiki]性等优越性,这就决定了法律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主导。由此实现社会和谐保证社会有序运转,法治是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4、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了和谐社会。至近代, 西方各国虽然普遍建立起了以法律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 但我们也不能说这种秩序就已经达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 比如,困扰人类数千年之久的贫富差别问题,男女之间的[wiki]平等[/wiki]问题,涉及健康人与残疾人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问题, 人们的[wiki]物质[/wiki]生活和精神生活协调问题,人与自然[wiki]环境[/wiki]和谐相处的问题,等等,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仅仅依靠法治也无法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其中,道德和宗教等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 作为整体先进的西方文[wiki]明[/wiki],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发展规律:法治乃是大治之本,即,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

  5、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 要求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从本质上说,它与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二、请从司法独立角度,谈谈如何建立和谐社会。

  【解析】

  1、司法的原则包括如下几条: 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我国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面临的是对整个司法体制的重构,从性质上看应当是一种制度性改革。这一层面上的司法改革,不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被动适应,而是以厘[wiki]清[/wiki]司法权理论问题为起点,包括了确定司法权的性质、功能、价值目标以及司法权的范围等在内的建构整个审判体制的基础性工程。就我国而言,大家能够认同的是:一个独立、公正与高效的司法权,是我们努力的理想目标。

  3、司法独立一般包括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在诉讼中的独立二个方面。但是,司法权在现行的法制框架中却处于尴尬的地位。一方面,我国的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立法权和审判权之间只能是单向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立法权可以制约审判权,但审判权不能反向制约立法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审判权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也是单向的监督,审判权不能反过来监督检察权。检察机关除受产生它的权力机关监督外,不受任何机关的监督。可见审判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常弱,这不利于保障审判权的真正独立。

  4、司法制度作为一种和人[wiki]民生[/wiki]活息息相关的制度,存在的弊病比较容易被人民感觉,也比较容易得到检讨。通过对司法权力的反省,必然会进而涉及到对整个司法制度的反省和重[wiki]新[/wiki]建构。 从司法制度改革切入和谐社会建构, 可以借助二十多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合法性资源, 其正当性较容易为各方接受。 而司法体制改革一旦正式启动,按照其内在的[wiki]逻辑[/wiki],必将涉及到对整个立法、行政体制进行检讨和反省。同时,从法律领域着手,以法律人的思维和理性来切入和谐社会建构, 其思想思维和法律理性也可以缓和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剧烈动荡和观念冲击。

  三、请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角度,谈谈如何谋求法治社会中的社会公平。

  【解析】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司法的原则之一。基本含义是:⑴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⑵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能歧视任何公民。⑶在诉讼中,要切实保证诉讼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⑷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2、社会公平是法治的应有内涵,法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社会公平的效果。其中,公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关键性、全局性以及长远性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实现公平的三种法律调整模式: “国家分配模式”、“权利救济模式”和“混合模式”。

  3、谋求法治社会中公平,首先要注意保证司法公平。司法公平注重的是形式正义或形式公正的问题,即保障过程中的公平。我国保证公平的法律调整模式中,尤为要注重各方的利益的平衡和协调,突出保障过程的公平。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保障过程公平的前提之一。

  4、我国现阶段存在着一些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原因一方面在于立法,即国家初步分配利益时,未考虑一方的利益,或者甚至于以损害一方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另一方利益。原因另一方面在于司法,即不能满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连这个前提都满足不了,何况再谈其他的。

  5、我们一方面,在立法时,要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合理分配各种利益。另一方面,在司法活动中,要保障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主要是要注意保护一些“弱者”的法律权利。社会公平问题,说到底就是如何对待“弱者”的问题。社会公平问题的根源,不是社会上存在“弱者”,而是对弱者保护不够。造成弱者的原因就是“剥夺”,这包括自然的剥夺、社会的剥夺、政治的剥夺和法律的剥夺等。不能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话,即是对弱者的法律剥夺,即造成了社会不公平。

  四、有人认为,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与检察权相一致的专门法律监督。

  【解析】

  1、此种观点有失偏颇。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把狭义的法律监督仅仅看成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的、 与检察权相一致的专门法律监督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因为它忽略了其他国家机关作为监督主体时行使的监督权也是国家权力的情况。 通常是在广义上研究和使用法律监督这一概念。

  2、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3、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wiki]委员会[/wiki]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4、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做人民法院的监督,为分:一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二是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三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5、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可以分为:一般行政监督、专门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监督。

  6、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一般可分为[wiki]中国共产党[/wiki]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补充】

  1、"监督"在中国源远流长。尽管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制度",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监督在中国是作为一种制度而长期存在和发展沿革的。当代中国监督制度从制度性质上看已经是社会主义政权下的监督制度,但从文化传统意义上看,它仍然属于"传统监督制度模式"在当代的延伸。传统的监督制度模式有其无法避免的缺陷,其根源在于传统监督模式是人治的方式; 而监督制度的改造则是以分权制度和正当程序为原则,以法治的方式进行监督制度模式的变革。其中,分权制约是改造的基础,而正当程序则是改造的核心。

  2、我国现行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主要有来自人民代表大会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和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调查证明了监督在现阶段是必要的。由于有太多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现在不能取消监督。鉴于国家领导人及公众对监督的政治方面的支持,某种方式的个案监督在当前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最近几年被监督的案件数目急剧增加, 地方政府和检察院颁布了众多的规定来加强监督程序。

  3、法律监督的意义在于:①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②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注意法治国家的保证。③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五、试论法治的含义与原则。

  【解析】

  1、法治的含义一般是:⑴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⑵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⑶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⑷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2、法治的基本原则包含: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3、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法律至上原则是指法律具有[wiki]至高无上[/wiki]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 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4、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其次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5、权利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主要原因在于,能否实现法治,取决于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能否实现法治,也取决于国家权力结构中是否实行分工和制约。6、正当程序原则包含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的内容。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根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认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公正,对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作出裁判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六、试论法与道德之间的区别、关系及冲突。

  【解析】

  1、法与道德区别在以下几点: ⑴产生方式不同。⑵表现形式不同。⑶实现方式不同。⑷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⑸评价的尺度不同。⑹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

  2、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⑴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⑵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⑶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⑷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3、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⑴法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⑵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⑶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4、总之,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人类社会和文明要求法律与道德并举并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只有法律与道德互相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5、法律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⑴第一种情况是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是许可的。⑵第二种情况是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不许可。这种冲突一般会有两种结果:⑴一是没有坚实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面前修改或崩溃,适应道德的新法律产生。⑵在法律的以影响下,有些旧道德退出历史舞台,形成与法律相适应的新道德。

  七、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含义和核心,及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解析】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2、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体现法与社会的关系,体现法治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关系,并由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道德和[wiki]教育[/wiki][wiki]科技[/wiki]水平所决定,生产力发展程度不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思想道德、教育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法治理念呈现出多样性。第二层面体现法治的普遍规律、普适精神和普遍要求,代表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外在方面中最重要的有三个要素,即党的领导、人民民主、服务大局。其内在层面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的理念、诚实信用的理念、正当程序的理念与和谐善治的理念。

  社会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即公平正义与以人为本、[wiki]科学[/wiki]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念是内在统一的。公平正义是判断社会善恶的标准,其中首要的是制度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有赖于制度的和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五个方面内容具有现实针对性,也包含有内在关联和逻辑,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wiki]命题[/wiki]所包含的深刻启示和意义, 集中表现在对司法改革的基本思路、基本框架和基本要求的反思和厘定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服务大局理念是[wiki]马克[/wiki]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高度概括, 是社会主义制度对法律上层建筑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遗产的继承。它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经验的总结, 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须臾不可丢弃的基本准则。

  4、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⑵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wiki]公信力[/wiki]。⑶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那娜 发表于 2008-7-20 10:08 AM

顶!!!

Powered by   © 2001-2007考研专业课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