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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云流水 发表于 2008-11-6 11:44 AM

海文专业课08年教育学统考之中国教育史强化班讲义(三)

  第三部分 中国选士制度

  第一节 汉代察举制

  一、察举制的建立与发展

  汉文帝二年(前178年),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这是察举制度的正式开端,但此时随意性较大。

  到汉武帝时,察举开始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设立常科,即孝廉科,每年进行一次,“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二是确立察举责任制。规定选任得人与否,选任者与被选任者要负连带责任,功罪赏罚相同,西汉末王莽执政时,为拉拢各地官员,遂下诏放宽对选举的督察,以“赦小过,举贤才”为原则,只要被举荐者的恶行是暴露于荐举之后,就不再追究举主的责任,这样一来,举主实际上无须对自己举荐的人负责,朝廷监督也不复存在,于是察举风气急剧败坏,导致滥举之事,屡有发生。

  但总的说来,汉代察举奖惩严明,有才不举、举而不实坐罪,有才即举、举而得人者受奖,这就保证了察举制度的正常进行。

  二、察举科目

  察举科目大体有两类,一类是常科,如孝廉为岁举,茂材(秀才)在西汉为特举,东汉定为岁举;二是特举,临时需要或统治者个人兴趣偶一为之,如贤良方正科、明经科、童子科等。

  孝廉科是汉代察举中最重要的科目,以孝行廉举为基本条件,主要是察举孝子廉吏。儒家强调为人立身以孝为本,任官从政以廉为方,被举孝廉者多为州郡属吏或通晓儒经的儒生,被举后,无官者授官,原为小官者升为大官。汉代孝廉科为岁举,即每郡每年按规定名额举人,送至朝廷,最初为每郡每年1人,但由于各郡区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同,于是东汉和帝时改以按人口为标准,大致每20万人岁举1人,大郡可举2人。两汉从地方官吏到朝廷的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对汉代政治影响很大,对社会也有影响,通过举孝廉,形成“在家为孝子,出仕做廉吏”的风尚。

  茂材(秀才)科主要选拔奇才异能之士,故亦称“茂材异等”、“茂材特立之士”,始于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但西汉为特科,东汉光武帝时改岁举,与孝廉相比,茂才科侧重才干方面,当然也并非不问德行。茂材科的地位居于孝廉科之上,主要体现为选拔较高水平的人才。此外,与孝廉不同的还有:茂材是州举,孝廉为郡举,故茂材数目远少于孝廉;以茂材被举者多为现任官吏,属于对有特异才能品行和突出贡献的官吏进行升迁提拔;茂材多被举为县令,而孝廉一般授以郎官;已举孝廉者可以再被举为茂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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