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重难点分析 第二章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及其发展阶段(6)
政治经济学重难点分析 第二章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及其发展阶段(6)材料和支付工资已经到期,机器设备急需更新,生产需要扩大而资本积累还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等等。
可见,社会总资本运动本身同时创造着两个相反相成的因素:一方面是许多单个资本中有一部分货币资本被暂时闲置,形成货币资本的供给;另一方面是许多单个资本缺少货币资本,形成对货币资本的需求。正是在这种经济机制下,产生并形成一个货币资本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发生的是资本的借贷关系,一些资本家把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贷给急需补充货币资本的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使之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去,发挥资本的职能。于是,从职能资本运动中游离出来的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便转化为借贷资本。由此形成了两类资本家:那些拥有闲置货币资本并把它贷放给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使用并可以取得利息的资本家,叫货币资本家或借贷资本家;那些借用别人货币资本进行生产经营的资本家,叫职能资本家,包括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
借贷资本的运动公式是:G—G’。把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联系起来,其运动的完整公式为:G—G—W…P…W'—G'—G',或G—G—W—G'—G'。开端的G—G表示借贷资本家把货币资本贷给职能资本家使用;中间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表示借入的货币资本在职能资本家手里发挥资本职能并实现增殖;最后的G'—G'表示职能资本家把原来借入的货币资本和由它带来的利润的一部分偿还给借贷资本家。这里的两个G'是不同的量,前者大于后者。 借贷资本具有不同于职能资本的特征:
第一,借贷资本是作为资本的商品,即资本商品。在这里,货币作为价值额的独立表现,有双重的使用价值,即除了作为货币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使用价值外,又多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生产剩余价值的能力。正因为借贷资本具有资本的使用价值,所以它可以作为商品来让渡;同时,借贷资本只是可能的资本,所以必须通过让渡才成为现实的资本。马克思说,借贷资本“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的这种属性来说,它变成了商品,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商品。或者换一种说法,资本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7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这种商品具有特殊属性,由于它的使用价值的被消费,它的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不仅会保存下来,而且会增加。
第二,借贷资本是一种所有权资本,而与职能资本相对立。借贷资本在借出时只让渡了使用权,并没有放弃所有权。正是凭借这种所有权,不仅要从职能资本家手中收回贷出的资本,而且要取得一定的收入。所以,借贷资本使同一资本具有了二重存在:对于借贷资本家来说,它是所有权资本,即只对它拥有所有权,而没有发挥资本的职能;对于职能资本家来说,它是职能资本,即只对它拥有使用权,让它发挥资本的生产和流通的职能,生产和实现剩余价值,但没有所有权。
第三,借贷资本的运动表现为与职能资本运动相脱离的特殊运动形式。借贷资本与职能资本连接起来的完整运动过程,既包括借贷资本运动,也包括职能资本运动,表现了它实际经历的全部过程,体现了它包含的全部经济关系。但是就借贷资本本身来说,它作为资本商品和所有权资本,表现为只和职能资本发生借贷关系,包括贷出G—G和偿还G'—G'两个行为,至于这两个行为之间的职能资本的运动,是在这个关系之外进行的。所以,从现象上看,借贷资本的运动形式只有G—G',即贷出一定量货币,然后带回更多的货币,而作为媒介的职能资本的现实运动是看不见的,从而表现为与职能资本运动相脱离的运动。
第四,借贷资本是最富有拜物教性质的资本形式。在产业资本运动形式上包含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在商业资本运动形式上包含有流通过程,因而在这两种场合,利润都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的产物。但在借贷资本场合,仿佛货币不需要经过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任何中间操作,只要经过一段时间,它就能够生出更多的货币来。在这里,全部社会关系都被物化为物自身的关系,即货币生出更多货币的关系,这个多出来的货币的来源被彻底掩盖了。
2.如何认识利息的产生和本质?
借贷资本家为了获取一定的收入或报酬,才把货币资本暂时贷给职能资本家使用。借贷资本家因贷出货币资本而从职能资本家手里获得的报酬,或者说职能资本家因使用借入货币资本而获得的利润中分割给借贷资本家的部分,叫做利息。
利息只能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这是因为,职能资本家使用借入资本经营企业时,一般都能获得平均利润,他必须从中拿出一部分付给借贷资本家。如果职能资本家把平均利润独占了,不分割一部分给借贷资本家,那么,借贷资本家就不会把货币资本借给职能资本家;如果借贷资本家把职能资本家获得的平均利润全部拿走,那么,职能资本家就不会向借贷资本家贷款经营企业。所以,从本质上说,利息是借贷资本家从职能资本家那里分割来的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它是社会总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特殊转化形式。马克思认为,把利息当作货币资本或资本商品的价格的看法是不正确的,这种说法是同商品价格概念完全相矛盾的。因为,商品的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而借贷资本本身就是一定的价值额,说利息是借贷资本的价格,无异说一个较大的价值额只表现为一个较小的价格。所以,“如果我们把利息叫作货币资本的价格,那就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9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这样,平均利润就要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借贷资本家出让资本使用权而得到的利息,另一部分是职能资本家进行生产经营而得到的企业主收入。企业主收入是在利息存在的情况下,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的总称,是平均利润和利息的差额。利息取决于借贷资本量的大小和当时通行的利息率的高低。利息率的最高界限是平均利润率,最低界限不能等于零,利息率总是在平均利润率和零之间摆动。当平均利润率既定时,利息率的高低则取决于平均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又取决于借贷资本的供求状况。
平均利润率和借贷资本供求状况这两个因素,只能用来说明利息率变动的原因,并不是确定利息率的客观标准或利息率摆动中心。当平均利润率已定和市场上借贷资本供求平衡时,中等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习惯和法律传统”等因素就对它的决定发生作用了。
平均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本来只是在使用借入资本的场合才会发生。但是这种分割一旦发生,并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那么,在使用自有资本的场合,平均利润也同样会分割为两部分:把一部分归入利息范畴,把另一部分归入企业主收入范畴。这样一来,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纯粹在数量上的分割,就转化为性质上的分割。利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产物,而企业主收入则表现为资本家使用资本进行经营的结果。这是因为:第一,从利息来看,由于利息率的事先确定而表现为在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之外,在总利润这个结果产生之前,就已经是一个预先确定的量,它单纯地表现为资本所有权或借贷资本本身的产物,而不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第二,从企业主收入来看,它单纯地表现为职能资本家使用资本进行经营的结果,而不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从量的分割转化为质的分割,彻底掩盖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关系。在利息形式上,现在单纯地表现为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本身的产物,这样,利息和剩余劳动的联系被割断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被完全掩盖起来。在企业主收入形式上,现在表现为和资本所有权无关的生产过程的结果。但是,生产过程一旦和资本相脱离,就单纯地表现为劳动过程,从而职能资本家的职能,也就表现为是一个有特殊分工的“劳动者” 的职能。这样,资本家为剥削而进行的活动,似乎也和工人被剥削而进行的劳动完全一样,他们都创造价值。企业主收入便成了对职能资本家的“劳动”报酬,成为所谓“监督工资”。
3.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的理论?
按照马克思自己拟定的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六册计划”,将在《资本论》的“续篇”中,用专门的一篇,来研究“股份资本”的问题,这个计划没有实现。但在现行《资本论》中,特别是它的第3卷第27章中,留下了关于股份公司问题的许多论述。这包括:
(1)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是在信用事业广泛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第1卷分析了现代股份公司前驱产生的情况,认为单个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要蛹化为资本家,他必须握有最低限度的价值额或资本额。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某些生产部门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资本额在单个人手中是不容易达到的。因此,一方面需要国家对私人进行补助,“另一方面,促使对某些工商业部门的经营享有合法垄断权的公司的形成,这种公司就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驱”(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43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卷进一步指出,“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股份公司的出现,促进了资本的集中,推动了生产的发展。第1卷指出,股份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一种形式,促进了耗资巨大的资本主义企业的出现和大工程的兴建。马克思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8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卷进一步指出,股份资本对资本主义生产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他说,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3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股份资本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对私人资本的一种扬弃。马克思指出,股份资本是“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股份公司是“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3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4)股份公司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资本两权即资本所有权和资本经营权的分离。马克思说,“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在股份公司内,资本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剩余劳动所有权相分离。在股份公司内,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经理,即别人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
(5)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股份资本和信用制度的发展还会出现一些腐朽现象,表现出它的局限性。首先,股份公司的发展,还会“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其次,股票交易具有投机性。“因为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最后,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局限性还在于:“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6)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是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495~49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后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谈到《资本论》“续篇”中将要写的“股份资本”篇时,认为股份资本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29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7)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3卷过程中的补充。他在第3卷第27章中插写的一段话中指出:一些新的工业企业形式(如卡特尔、托拉斯)代表着股份公司的二次方和三次方。这时,自由竞争已经日暮途穷,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联合成一个垄断组织。只要生产的发展程度允许,就把该工业部门的全部生产,集中成一个大股份公司,实行统一领导。股份公司和垄断组织的发展,加深了资本主义矛盾和生产过剩的危机,“并且已经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在为《资本论》第3卷所写的增补论文《交易所》中,指出了“交易所”和“到处都设立了合法的新式有限公司”的现状。
六、资本主义地租
1.如何认识资本主义土地制度与资本主义地租?
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决定不同性质的地租。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同封建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区别是:土地所有权同劳动者人身依附于土地的关系相分离,并且同土地的经营相分离。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农村中发展的结果而形成的。
资本主义在农业中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道路。在英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主要通过16世纪至18世纪的“圈地运动”,依靠暴力对农民进行长期的土地剥夺过程发展起来的。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在农业中的发展,表现为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即列宁指出的普鲁士式的道路和美国式的道路。
普鲁士式的道路,是通过改良的办法,使农奴制地主经济缓慢地转变为资本主义农业经济,同时保存了一部分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这是一条逐渐资产阶级化,逐渐用资本主义制度来代替封建农奴制度的道路。当时,如德国、沙皇俄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的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走的就是这条道路。
美国式的道路,就是用革命手段摧毁农奴制的大地产,使小农经济迅速发展起来。随后,由于小农经济的两极分化,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逐渐被资本主义的大土地所有制代替,同时形成了资本主义的农场经营主和农业雇佣劳动者。除美国外,还有法国等国家,也是走的这条道路。
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这就是说,一切形式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增殖自己的形式。
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中,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也不相同,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
资本主义地租是租地农业资本家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地租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增殖价值的一种形式。就农业而论,农业资本家租入土地后,购置生产资料、雇佣农业工人进行生产。农业工人是实际的土地耕作者,他们为租地农业资本家和地主创造剩余价值。由于实行资本主义方式的经营,因而,平均利润的规律在这里也同样起着调节作用。如果农业资本家得不到平均利润,他就不会投资于农业。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剩余价值,必须大于平均利润。其中相当于平均利润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