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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云流水 发表于 2008-8-24 10:59 AM

政治经济学重难点分析 第一章 社会经济制度与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3)

  政治经济学重难点分析 第一章 社会经济制度与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3)

  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都要折算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他们都要千方百计地降低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使之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竞争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否则,他们将被市场所淘汰。

  4.如何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研究了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第3卷中,他又从另一角度研究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整个社会生产来看,它包括生产众多种类商品的许多生产部门。在一定时间内,社会对某一种商品的需要量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社会需要总量,超过部分就不具有社会承认的使用价值。因为,对个别商品来说,它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在于它能否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而对某一种类商品来说,它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就不仅要看它能否满足社会需要,而且要看它的数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这类商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超过了社会需要量的产品就卖不出去,这些商品的价值就无法实现,生产这些商品所花费的劳动也就不能成为社会必要劳动。例如,社会需要1000万双皮鞋,而制鞋行业共生产了1200万双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就会有200万双鞋卖不出去。马克思从社会生产各部门相互关系的角度,也就是从商品价值实现的角度,说明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含义。

  马克思说:“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71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5.如何理解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间的关系?

  个别劳动时间折算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在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之间进行。对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工种来说,还需要进行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折算。实际上,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作为尺度单位的(因为简单劳动是最为普遍的劳动),再把不同复杂程度的劳动换算为多倍的简单劳动。所谓简单劳动,是指那些事先不需要经过任何特殊的训练或学习,每一个普通的人都能够从事的劳动。它在性质上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一样的,但是如从一个既存的社会来看,它又总是一定的。而复杂劳动是指那些需要经过专门学习或训练的人才能从事的劳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复杂劳动只能看作是强化的或倍加的简单劳动,因而少量的复杂劳动可以和大量的简单劳动相等。

  当然,这种比例并不是由商品生产者自觉地计算出来的,而完全是一个在商品生产背后的社会过程自发地确定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劳动的复杂程度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例如,在我国驾驶汽车原来可以看作是比较复杂的劳动,而现在就算不上是太复杂的劳动了。

  6.劳动生产率同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如何?

  商品的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的。劳动生产率指劳动者生产某种产品的能力,它通常以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或生产一件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主要的有: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生产资料特别是生产工具的质量或性能、劳动组织的状况、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程度以及各种自然条件的优劣等。 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必然引起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从而引起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因为,劳动生产率总是具体劳动的生产率,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越多;而作为抽象劳动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变的,如8小时所创造的价值量不因劳动数量变化而改变,因而生产单个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便越小,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便越小。反之,劳动生产率越低,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少,则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便越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便越大。所以,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的使用价值成正比关系,而和商品的价值成反比关系。 但是,如果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不变,只是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则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降低,而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价值不变。因而,该生产者在单位劳动时间内,不仅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加,而且所创造的价值总量也会增加。

  7.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是什么?

  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二重性,是由私有制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所决定的。一方面,因为这种商品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每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完全是私人的事情。他作为生产资料的私有者,独立地进行生产,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生产多少,都由私人决定,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归私人自行支配。这就决定了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私人的性质,是私人劳动。另一方面,因为商品经济又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各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他作为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员,是为满足社会需要而生产商品的,是为社会而劳动的,他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又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劳动。 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的统一性就在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具有社会的性质,不具有社会性质的私人劳动就不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了。反过来,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又总是由各个分散的商品生产者提供的,它首先以私人劳动的形式存在。离开了一个个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也就不存在什么社会劳动。但是,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又是矛盾的。它们的矛盾性就在于:在生产过程中,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直接表现出来的是它的私人性,而不是它的社会性,他的劳动的社会性能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不是他自己所能决定的。也就是说,私人劳动必须表现出它的社会性质,但在生产过程中又不能直接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矛盾。既然商品生产者的产品是为社会需要生产的,那么,当他的产品转到社会上需要它的人的手里,他的劳动的社会性质也就表现出来了。当然,既然商品生产者的产品是他私人的产品,自然不能让别人无偿地拿走,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进行互相对等的交换。如果商品生产者把自己的商品卖出去了,他的私人劳动就转化为社会劳动;否则,他的劳动的社会性质就得不到证明。所以,商品的交换是解决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矛盾的唯一途径。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是因为:

  (1)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它的发展过程。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它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商品经济的本质就是交换。而正是由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才决定和引起了交换。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也进一步发展了,从而也推动了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发展。

  (2)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和影响着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其他一切矛盾。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是通过商品交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实现的。要想将生产不同商品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动相比较,就必须撇开各个商品生产者私人劳动的具体差别,把不同形式的有用劳动即具体劳动,还原为同质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这样就产生了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由于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这样又产生了商品的二重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归根结底,他们都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二重性以及他们的矛盾所决定的。

  (3)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对于商品生产者至关重要。或者说,商品能否售卖出去,使私人劳动顺利转化为社会劳动,决定了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命运。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只有实现“惊险的一跃”,生产者出售商品从而获得商品的价值,他所耗费的劳动才能得到补偿,从而生产和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

斐r继 发表于 2008-9-5 01:43 PM

关于刘翔退赛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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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tian 发表于 2008-10-14 11: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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